苏州市城市燃气行业政务公开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受理

    凡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城市新建燃气生产、销售企业、燃气设施改动等,各项手续齐全的,应立即予以登记、审查、踏勘,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对受理的申请不予批准,也应向当事人说明具体理由,受理结果应予以公开。

    二、服务质量的监督

    监督燃气企业的服务行为,定期考核企业服务公开内容的执行情况。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苏州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服务公约》(见附件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供应燃气。对企业在服务质量方面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加以纠正。

    三、燃气市场的安全监管

    定期检查燃气企业的安全运行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企业整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苏州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安全公约》(见附件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履行安全用气告知和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义务,并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常识手册,确保燃气生产安全。

    四、首问负责制

    实行“谁接待(听),谁负责”,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听)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市民的来访、来电,并认真做好答复、解释或处理工作,不得推诿。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办理和答复工作,不能当场办理和答复的,应告知办理和答复时限。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必须告知本单位经办部门或联系电话。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必须及时办理的事,责任人应按照“急事急办”和“特事特办”的要求进行处理。

    五、投诉处理

    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市城市燃气管理所监督电话号码为62251735。对群众投诉和事关群众利益、安全的反映,实行“有诉必复”的原则。一般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和答复;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但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延期答复。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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